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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需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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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如瑞典的国旗为蓝色,该国禁用蓝色作为商标,如果用蓝色作商标就会被认为是对他们国家的不尊重,自然就难以获准注册;阿拉伯国家禁忌黄色;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采用这一图形的商标将不能获准注册;意大利人把菊花当作国花;日本人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都不接受以菊花的文字和图形作为注册商标;而拉丁美洲国家则将菊花视为妖花,也不允许采用菊花图形的商标注册;澳大利亚禁忌用兔的图形作商标;西方国家禁用黑猫的图形作商标;印度以及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伊斯兰教国家对违反伊斯兰教传统和教义的标志都不准用于商标;使用英语和英属国家禁用大象的图形作商标,当地居民认为大象大而无用,因担心消费者不欢迎,这些国家的代销商不敢购进中国“白象牌”电池;玫瑰花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作为悼念品,不能作为商标;非洲一些国家禁忌熊猫图形;阿拉伯国家和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不准以类似以色列国旗图案的六角形图案为商标的商品进口,雪花图形是六角形,也不能用作商标;英国人用山羊比喻“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肯定不受该国消费昔欢迎;化妆品“芳芳”的汉语拼音为“Fang”,在英语中它的意思为“毒蛇牙”或“狼牙”,使人感到不快;在英语中,雄鸡(Cock)意味着下流,以雄鸡作为商标,影响不佳;三角形是国际上通用的警告性标志,捷克人以红三角为有毒的标记,而在土耳其,绿三角表示“免费的样品”,这一图形,也应慎用。许多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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